金某某受賄案(檢例第75號)
【要旨】
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主導責任,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要堅持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女,安徽省某醫院原黨委書記、院長。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擔任安徽省某醫院黨委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在承建工程項目、銷售醫療設備、銷售藥品、支付貨款、結算工程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61.1萬元、4000歐元。
【檢察工作情況】
(一)提前介入全面掌握案情,充分了解被調查人的認罪悔罪情況。安徽省檢察機關在提前介入金某某案件過程中,通過對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的證據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金某某涉嫌受賄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注意到,金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17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980余萬元的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處罰,并已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初步判定本案具備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條件。
(二)檢察長直接承辦,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后,于2019年1月16日以金某某涉嫌受賄罪移送安徽省人民檢察院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于同月29日將案件交由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作為承辦人辦案。經全面審查認定,金某某受賄案數額特別巨大,在安徽省醫療衛生系統有重大影響,但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全部退贓,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條件,檢察機關經慎重研究,依法決定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三)嚴格依法確保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合法性。一是及時告知權利。案件移送起訴后,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在第一次訊問時,告知金某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定,加強釋法說理,充分保障其程序選擇權和認罪認罰的真實性、自愿性。二是充分聽取意見。切實保障金某某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會見權,就金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處罰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等,充分聽取金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三是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金某某雖然犯罪持續時間長、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其自監委調查階段即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坦白情節;且真誠悔罪,認罪徹底穩定,全部退贓,自愿表示認罪認罰,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相應從寬,檢察機關綜合上述情況,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四是簽署具結書。金某某及其辯護律師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在辯護律師見證下,金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賄罪,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并建議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本案。經過庭審,認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采納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金某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指導意義】
(一)對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職務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實現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效果,有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職務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
(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切實履行主導責任。檢察機關通過提前介入監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即可根據案件事實、證據、性質、情節、被調查人態度等基本情況,初步判定能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移送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同時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溝通,聽取意見。
(三)依法提出量刑建議,提升職務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效果。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職務犯罪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一般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于減輕、免除處罰,應當于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部分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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