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從中獲取錢財,如何定性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此類行為應定賭博,因為行為的性質是賭博,行為手段是賭博,被害人亦有非法營利的目的,但在實踐中,有時行為人并沒有聚眾賭博,也沒有設立賭場,或未以賭博為業,因此,很難構成賭博罪。像本案中的被告人,故意設置圈套,主觀上表現為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為目的,而不是僅以營利為目的,故定詐騙罪比較合適。但并不是說只要存在欺詐行為就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賭博行為中也有欺詐行為,但這種欺詐行為具有針對不特定群體的特征,表現為“來者不拒,愿者上鉤”。如果行為人純粹是以賭博為誘餌,針對某特定被害人設計圈套而占有錢財。行為人實際上是騙取被害人財物,仍屬于以賭博為詐騙手段的詐騙罪。
【裁判要旨】
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案情簡介】
一、被告人黃藝、袁小軍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債務,共謀設計賭局圈套,以打假牌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二被告人約定由黃藝物色被騙對象,由袁小軍負責約請幫助打假牌的人。
二、此后,黃藝聯系“長天數碼港”業主、本案被害人姚某某,謊稱要與姚某某當面商談買賣煤礦的有關事宜。2004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劉小冬、方開強應邀來到敘永縣。黃藝即按事先的預謀,于當晚請姚某某與劉小冬、方開強一起吃飯,并向姚某某介紹劉小冬、方開強是“經營煤炭生意的老板”。席間,黃藝又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昌敏、袁小軍前來共進晚餐。飯后黃藝邀已有醉意的姚某某到茶樓喝茶打牌,其間各被告人以欺詐手段控制牌局,致姚某某輸掉人民幣58萬元。
三、次日,黃藝等人到“長天數碼港”與姚某某結清賭債,姚某某只得將其所有的兩部汽車折價43萬元,連同14萬元現金抵償賭債。黃藝等5人隨后進行分贓。經瀘州市江陽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兩輛車的價值共計41.69萬元。上述5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提請瀘縣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裁判結果】
瀘縣人民法院認為: 一、被告人黃藝等人主觀上具有詐騙犯罪故意。 被告人黃藝、袁小軍因欠賭債,遂共謀設計賭局圈套引誘他人參與賭博,并商定以打假牌的方式控制牌局,從而騙取他人錢財。二人就此進行了明確分工,確定由黃藝引誘被騙對象參賭,由袁小軍聯系幫助打假牌的人。被告人劉昌敏、劉小冬、方開強在明知黃藝、袁小軍意圖的情況下參與犯罪,并具體實施了以打假牌的欺詐伎倆控制牌局,從而騙取他人錢財的行為。綜上可見,黃藝等被告人主觀上具有以欺詐手段非法騙取他人財產的詐騙犯罪故意。
二、被告人黃藝等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犯罪行為。 在客觀方面,被告人黃藝等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欺詐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犯罪行為。
首先,被告人黃藝等人虛構買賣煤礦的事實,并以此為由與被害人姚某某取得聯系,謊稱要與姚某某當面商議煤礦交易事宜,進而邀請姚某某吃飯。在進行一系列隱瞞真相的鋪墊后,最終將姚某某騙入事先設計好的賭局;其次,黃藝等人隱瞞了被告人劉小冬、方開強的真實身份,對姚某某謊稱劉小冬、方開強是經營煤炭生意的老板“陳總、方總”,騙得姚某某的信任,使之錯誤地認為與各被告人的會面是為了洽談煤礦交易,無法察覺賭局圈套。
三、在實施賭博欺詐過程中,為了防止姚某某察覺陰謀,黃藝還假意與姚某某合占一股,誘騙姚某某放心地參與賭博;最后,真正意義上的賭博,輸贏結果無法預料,賭博結局具有不確定性。 本案中,在實施賭博欺詐的過程中,被告人劉昌敏、劉小冬、方開強始終以打假牌的欺詐手段控制輸贏結局,造成姚某某必然輸錢的結果,從而使賭博的結局不再具有不確定性。因此,黃藝等被告人誘使姚某某參加的“賭博”,已經不再是真正意義上的賭博,而是各被告人實施詐騙犯罪的具體方式。
綜上,被告人黃藝、袁小軍、劉昌敏、劉小冬、方開強的行為不符合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不構成詐騙罪而是構成賭博罪”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設置圈套誘騙被害人姚某某參賭,以打假牌的方式在賭博過程中使用欺詐伎倆控制牌局,騙取姚某某現金15萬元和轎車二輛,共計價值56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定罪處罰。
【典型意義】 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置圈套的方法誘使他人參加賭博,并以欺詐手段控制賭局的輸贏結果,從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咨詢點擊進入www.www.adamsnut.com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專注刑案,我們更專業) 全國刑事免費咨詢熱線189118459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