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和其辯護人(由被告人決定,辯護人只能提供法律建議或意見)根據案情可以作有罪或無罪辯護.
二.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被告人勝訴被判決無罪.但是,由于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后(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三.有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及其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做有罪但是罪輕的辯護.結果當然是被判決有罪,但是,罪刑可能會從輕或減輕.
四.粗看上去無罪辯護比較好,但是,實際上在多數情況下有罪辯護對當事人更有利,這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的結果,也是控辨雙方博弈的結果.
五.在美國控辨雙方為了獲取各自的利益,避免風險經常達成合法的訴辨交易,讓罪犯承認罪行,控方降低控訴刑罰.因為任何國家的審判法官都不能超越控方的訴求,自己加重刑罰.
六.有罪或無罪的辯護也是一種博弈,正常情況下,被告人供認證據確鑿或比較難辯解的罪刑,法官可以酌情在法定刑區間內從輕處罰.如果罪行確鑿,被告人還一味辯解,肯定會被重判,被認為認罪態度惡劣.所以,不能說有罪辯護比無罪辯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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