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為。
北京刑事專業律師認為: 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占有;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并沒有轉移財物的所有權,只是暫時占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貪污是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為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采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
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里,但由于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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