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職務侵占罪
【關鍵字】職務侵占 非國有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張某某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間,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間,利用維修公司售后產品和保管公司倉庫鑰匙的職務便利,從公司位于本市邯鄲路524弄15號地下室倉庫內,私自提出真空泵及真空泵零配件,先后用于向吉爾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溫線纜有限公司、華勝電腦雕刻公司、同濟大學、上?评镝t藥有限公司、上海寧瑞生化技術有限公司、成都智誠科靈儀表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奧博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上海高豐醫療電器有限公司、藥源藥物化學(上海)有限公司、白鷺醫藥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彩邇文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上,F代藥物制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銷售及維修,并通過現金或轉帳的方式收取銷售、維修款共計人民幣4萬余元。被告人張某某以銷售、維修不開票或以上海瑞研真空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的名義開票,將上述款項占為己有。 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查獲的上海瑞研真空電子設備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海市商業統一發票、上海瑞研真空電子設備有限公司銀行帳戶、被告人張某某銀行帳戶,上海瑞研真空電子設備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F代藥物制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財務帳目、支票存根、上海奧博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的財務帳目,吉爾生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為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申巨高溫線纜有限公司、華勝電腦雕刻公司、同濟大學、上?评镝t藥有限公司、上海寧瑞生化技術有限公司、成都智誠科靈儀表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奧博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上海高豐醫療電器有限公司、藥源藥物化學(上海)有限公司、白鷺醫藥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郭東權、閆鳳、金莉明、姜亞敏、劉成香、季偉春、李鳳霞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裁 判】 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張某某能自愿認罪,并已退出全部贓款,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故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保護公司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爭議焦點】 本案中張某某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特點?
【法理分析】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分析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的非國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稱“企業”,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國有的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設立的有一定數量的注冊資金及一定數量的從業人員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其他單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業以外的非國有的社會團體或經濟組織,包括集體或者民辦的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團體。在這里,要強調是“非國有的”,因為若是“國有的”,就構成貪污罪,而不是本罪,所以這也是本罪與貪污罪的區別,主體不同。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占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于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以上分析了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我們很容易知道本案是典型的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上海德英真空照明設備有限公司修理工期間,利用維修公司售后產品和保管公司倉庫鑰匙的職務便利,從公司位于本市邯鄲路524弄15號地下室倉庫內,提取零件賣與其它機關。其身為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認定職務侵占罪要注意區分其與侵占罪、貪污罪等罪的區別,主要是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
【法理風險提示及防范】 職務侵占罪往往發生在公司、企業中,防范職務侵占罪主要是要制定好公司、企業的章程,對公司、企業人員的權力進行監督,對財產和資金的去向做好記錄和跟蹤。實踐中對待職務侵占罪往往容易與貪污罪、侵占罪、盜竊罪混淆,如何理解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也是本案例所關心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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