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從輕處罰案例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為總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將張某提拔為下屬分公司的副經理,李某要求張某為其支付購房款70萬元及個人消費30萬元。張某以虛列開支的方式從分公司出賬,為李某支付上述款項。
【爭議焦點】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總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其對分公司的財物具有控制和支配的權利,同時被告人李某供述分公司比較好處理一些開支,實際上張某也是用虛列支出的方式套取分公司的公款支付了購房款與個人消費,二人系共同貪污。辯護人認為,張某為李某的下屬,經李某的提議張某才提拔為分公司副經理,張某也證明為了感謝李某的提拔和重用,也為了以后繼續得到李某的關照,所以才會幫助李某支付上述費用,應當認定李某為受賄罪。
【律師點評】 李某涉嫌受賄與貪污兩個罪名,經律師辯護后,公訴機關將貪污罪變更為受賄罪,兩個罪名合并,減輕了被告人的刑罰。貪污罪與受賄罪在理論上是明晰的,但是實務上的案件千姿百態。李某雖然為總公司的負責人,但并沒有直接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或騙取公款,而是通過張某的行為實施了騙取公款的行為。李某雖然預見張某可能從分公司公款里支付了費用,但張某并沒有明確告知李某錢款的來源,李某也沒有指使張某用分公司公款支付上述費用,李某關心的是費用能否處理,對于如何處理,李某并沒有向張某授意。在虛假出賬、騙取錢款方面,二人并沒有犯意溝通,不能認定為二人共同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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