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從輕處罰案例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被告人楊某為國有集團公司負責人,多次向他人索要財物,2015年看到王某佩戴的手表,向其索要手表一塊,價值60萬元.2016年以家中裝修為名向他人借款50萬元,同年向他人索要寶馬車一輛,價值80萬元。
【爭議焦點】 公訴方認為,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向他人索賄,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建議量刑為十年。辯護人認為,雖然在幾起受賄案中,都是受賄人首先向請托人提出了索要財物的要求,但還要根據受賄人給予請托人謀取利益的大小,請托人是否對受賄人有過承諾,及財物是否在請托人預先已知承受的范圍之內,以及請托人的心理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中,雖然都是由被告人提出的財物要求,行賄人也證明其內心是十分不情愿的,但是行賄人也表示被告人對其提供過幫助,并且希望以后得到被告人的繼續幫助,其行為還是行賄人主動決定的,并非因為受到了被告人的壓力迫不得已而為之,因此被告人的行為是受賄而不是索賄。
【律師點評】 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沒有認定為索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從十年以上變更為三年至十年。實務中,被告人提出的索要財物,或是行賄人為了讓自己免受刑事處罰,故意將行賄說成索賄,這在受賄案件中比較常見。辯護律師要根據案情來分析行賄人是受到壓力給付的財物還是自行決定給付。尤其是行賄人為了自身的利益,將自愿給付財物,說成強迫給付財物的情形,需要辯護律師從多角度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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