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從輕處罰案例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2001至2013年,劉某任某集團董事長,在其家中或辦公室等地多次收受他人給付的錢款。但劉某對收錢的次數、金額與證人供述的不一致。
【爭議焦點】 公訴方認為,應當以證人證言為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根據本案的證人證言及行賄人的取款記錄,能夠證明取款的金額與行賄的金額一致,證人證言證明的內容客觀、真實。辯護人認為,受賄罪相比其他案件具有特殊性,在行賄受賄過程中,只有二人在場,行賄、受賄是對合犯,只有行賄人的證明或者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均是孤證,均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起訴標準。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及法律明文規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以被告人供述為準。
【律師點評】 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以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調整了起訴數額,從而減輕了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本案主要理由是刑法的謙抑性原則。我們常說法律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的謙抑性則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缎淌略V訟法》中的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與此同理。受賄案件中,沒有行賄人證明,只有被告人供述,不予定罪應當是共識。但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行賄人證言證明的案件是否定罪存有爭議,尤其是行賄人有取款或借款證明時,以此作為證據對被告人起訴的案件時常發生。本案中,其取款與送款時間有一定的期限,且行賄人系企業實際負責人,每天都有大量業務產生,行賄前后時間內,行賄人也有大額取款的行為,且取款并不能證明錢送給了受賄人。尚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標準,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當以被告人的供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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