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案例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王某提議并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將公款用于理財,單位負責人同意王某將公款存入銀行生息。王某私自將公款借于他人。三年后,在監察機關立案前歸還了本息。公訴機關以挪用公款罪起訴王某。
【公訴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雖然單位負責人決定將公款挪用生息,但王某在單位負責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將公款借于他人,因此構挪用公款罪。
【辯護意見】 1、挪用公款時公款已經在個人賬戶上,不是由王某將公款轉移到個人賬戶,而是由個人賬戶轉移到王某的賬戶。因此,王某的行為不屬于挪用公款。 2、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只有挪出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因此王某如何使用的行為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構成。 3、即便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其也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
【辯護詞節選】 本案是否構成犯罪有待商榷: (1)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有挪出行為,不包括使用行為。因為,如果認為本罪的實行行為由挪出行為與使用行為(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一般活動)組成 ,是一個復合行為的犯罪。那么,A挪用公款去行賄,應定挪用公款罪與行賄罪,數罪并罰。但由于使用行為(行賄)是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對兩罪并罰,導致使用行為被評價(處罰)兩次,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但又必須對兩罪并罰,因此只好將使用行為逐出挪用公款的實行行為。本案經單位同意將公款由嫌疑人理財,至于其如何理財,如何使用,并不是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2)挪用公款是指未經合法批準或者違反財經紀律,擅自使公款脫離單位的行為。本案比較特殊,對公賬戶是零余額賬戶,財政撥款后,當天必須清零,賬上不能有余額。財政撥款到對公賬戶后,因沒有及時下發,由對公賬戶轉存到個人賬戶上,并在個人賬戶上存放了一年。2016年8月單位負責人決定由嫌疑人理財,為單位賺取利息。挪出才是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如果脫離單位的賬戶算挪用公款,由單位賬戶到個人賬戶上的行為才是挪用公款的行為,由個人賬戶到個人賬戶不應當是挪用公款行為。另外,錢款到嫌疑人賬戶上是單位負責人同意的,并為單位謀取利益,如何認定為挪用?如果說嫌疑人將錢借給他人的行為系挪用公款的行為,如前所述,使用行為并不是挪用公款的要件,且錢款由個人賬戶到被告人賬戶,再由被告人賬戶出借,而不是單位賬戶出借,能否定性挪用有待商榷。 (3)公款由單位決定由被告人理財,并沒有指定理財的具體方式,且錢款在被告人個人賬戶上,其有權選擇理財的方式。借款給他人,為單位賺取利息也是一種理財方式。即便認為被告人沒有理財方式的選擇權,但被告人本意是為單位理財,為單位利益,并沒有挪用歸個人使用的目的,不能認為其有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司法解釋》中免除處罰的規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宣告無罪的規定。 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在案發前歸還部分或者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北景干姘附痤~為人民幣20萬元,《司法解釋》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萬元至200萬元,挪用的數額符合數額較大的要求,且數額較少,同時被告具有案發前主動歸還本金,并給付了高于銀行貸款65%的利息,且挪用的公款由個人賬戶至被告人的個人賬戶,并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經紀委電話傳訊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在檢察機關中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行為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符合《司法解釋》免除處罰的相關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宣告無罪的規定。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免除處罰或者宣告無罪。
【律師點評】 檢察機關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建議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本案表面上看是一個標準的挪用公款案件,但辯護人代理后,發現此案存在錢款由個人賬戶到個人賬戶的轉化,被告人為單位謀取利益,挪用公款不應當包括使用行為等無罪情節及免除處罰的從輕情節。經與檢察機關多次溝通后,檢方最終決定對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處罰。
附:判決書照片說明 為了保護被告人隱私權,判決書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擋。一切以判決書原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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