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財為人擔保,險招牢獄之災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2009年周某聯系到金額過億的工程,但甲方要求周某提供500萬元的工程保證金。周某找到邵某,邵某其弟在投資公司工作,經向法人王某請示,可以提供貸款500萬元,但要求周某寫份工程真實性的說明及交納100萬元的貸款保證金。周某不太相信投資公司,但相信邵某,要求將錢打入邵某的公司,由邵某的公司再將錢轉入投資公司,投資公司與邵某都同意按周某的方式運作。
周某打錢后沒有拿到貸款,投資公司法人王某跑路,周某多次向邵某討要100萬元未果。2015年8月周某報案,稱邵某伙同其弟、投資公司經辦人張某三人以貸款為名詐騙其100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并以涉嫌詐騙罪拘留了邵某三人。
張革飛律師接受邵某家屬委托代理該案后,在刑拘一個月時間內多次會見被告人,在充分掌握全部案情后,認為本案定詐騙罪屬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不構成詐騙犯罪。及時向負責審查批捕該案的檢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建議,最終檢察院采納了張革飛律師的意見,作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根據檢察院的不批捕決定進一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辯護思路】
邵某家屬咨詢多個律師,其意見都是還錢取得被害人諒解,之后爭取辦理取保候審。
我們認為此案的關鍵點不在于還錢,因為法律規定詐騙數額超過50萬元的量刑就在十年以上,被害人諒解只是從輕情節,不是減輕情節,還錢最好的結果也是刑期十年。
從本案看,邵某并不是被害人報案所述的伙同他人詐騙,只有進行無罪辯護才是最正確的選擇。
一、邵某在貸款過程中沒有任何獲利,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
二、邵某之所以愿意進行擔保是因為周某承諾接下工程后給邵某1%的提成,邵某是為了提成提供的擔保,并不是被害人所述因為詐騙提供的擔保。
三、邵某在案發后積極幫助被害人協調退款事宜。
四、邵某有穩定的工作與固定的住處,有公司與房產,被害人的損失完全可以用民事方式的方式討要,因為邵某只是幫助轉帳,沒有與被害人形成擔保合同,被害人無法通過民事賠償方式索要,故報案。但邵某的行為并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律師說法】
本案中被害人報案時稱其交的100萬元被三人瓜分,事實上員工業務有正常的績效工資,不能因此認定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本案的難點所在,公安機關也因此對三人刑事拘留。上述情況在實踐中經常存在,為了獲取利益,為人擔保,錢沒有得到,險招牢獄之災。
最終,在我們的幫助下,邵某終于被洗脫了冤情,被取保候審。因為邵某涉嫌的金額,如構成詐騙將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不可能以從輕的情形取保候審,邵某被取保候審實際上是無罪處理的變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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