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界限,保健品推銷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作者:張革飛律師(本文系原創文章,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及出處www.www.adamsnut.com)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7日,代某在北京某大廈內,以公司名義舉辦“感恩回報”活動。由謝某為“講師“,引領大家參加活動,先讓交納“愛心錢”并領取禮品,次日又返還”愛心錢“,制造假象。第三天又以交納“誠意費”后可領取納豆膠囊的方式,使雷某等51名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以每套人民幣7990元的價格領取代某低價購入的納豆膠囊。被害人雷某等人共交付人民幣551810元。第四天代某、謝某及公司全部員工以涉嫌詐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員工因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沒有批捕,代某與謝某被批捕并起訴。案發后,謝某的家屬經多方咨詢,最終決定委托張革飛律師為謝某的辯護人。
【辯護思路】 一、保健品推銷現今比較常見,好多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主要原因是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一。每個保健品推銷案有一定共性,但也都有不同的地方,不能一概而論。 二、本案罪與非罪的觀點 1、首日與次日的“愛心錢”交納與返還,能否引申為第三日交納的7990元也會返還。從本案看,謝某在宣講交納7990元時沒有承諾返還,而是說不滿意產品的可以退貨,很明顯如滿意不退貨,更不可能返還購貨款。 2、謝某在推銷時沒有對保健品附加其他功能,只是宣傳其有保健功能,符合一般人的合理預期。
【律師說法】 價值10元的商品賣100元、200元都沒有關系。如果在推銷時沒有超過產品本身所有的性能,一般不宜認定為詐騙,應當認定為民事欺詐行為。如果附加了產品性質、功能以外的其他價值,就可能涉嫌詐騙行為。 民事欺詐與詐騙罪是共存的關系,不是對立的關系,一個行為可能僅是民事欺詐行為,也可能既是民事欺詐行為,又是詐騙行為。實踐中有的辯護人將二者對立起來,說某行為是民事欺詐行為,不是詐騙行為是不對的。
張革飛律師在代理此案期間,認真分析整個案情,詳細查閱卷宗。認為此案系民事欺詐行為,謝某不符合刑法關于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對謝某存疑不起訴。針對這一情況,張律師多次與檢察機關聯系、溝通,并遞交了無罪辯護的書面意見。經過不懈努力,最終檢察院部分采納了張律師的辯護意見,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這樣的結果來之不易,當事人和家屬對張律師的工作十分滿意。
附不起訴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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