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了解偵查機關對案件的掌握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使其了解自己所設罪行,向其講解有關法律規定,啟發犯罪嫌疑人進行思考分析、回憶案情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身處境,知曉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
二. 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因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見面和通話,所以,難免心理上出現孤獨、無助的表現。而律師會見時,可以傳達一些其家屬的情況,如孩子上學、老人身體健康等情況,而對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況,也可以傳達給其家屬,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撫慰,心理平和,充滿希望,而不致在巨大壓力下精神崩潰。
三.律師可以在會見過程中全面把握案情,尋找、分析無罪或罪輕等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點,同時搜集、固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材料,防止證據的遺失。
四.律師根據案情可以盡力幫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五.律師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遭到侵犯,最大限度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防止刑訊逼供的發生,一旦發生刑訊逼供,律師可以代為提出申訴、控告。
六.律師結合法律規定可以啟發犯罪嫌疑人尋找有利于自身的線索,指導犯罪嫌疑人爭取立功表現。
七.律師可以向親友陳述案情及犯罪嫌疑人情況,講解有關法律規定,發表專業意見,指導親友搜集相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緩解親友焦慮情緒。
八.律師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身份與被害人進行有效溝通,盡量做被害人方思想工作,減輕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的敵對情緒。
九.律師可以與辦案民警交流意見,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線索,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得到充分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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