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刑訴法》的實施,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作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應熟練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國家六部委制定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兩方面我們應當熟記。
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五種重大復雜案件在5日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案件情況,這項權利是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控告材料;4、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在七日內答復。 二、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也應熟記,因為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這些權利并作出解釋。這八項訴訟權利是:
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 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 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以上權利規定在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三、對應享有的訴訟權利要積極行使,律師行使權利在很多時候會遇到一些障礙,必須付出更多努力。在業務實踐中,堅持耐心說服、積極申辯、有理有節的原則,積極而全面地行使律師的訴訟權利。 1、對不予配合的個別偵查人員,我采取曉之以法,耐心說服的方法。面對“再談案情就終止你的會見”的警示,我一邊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受委托律師的訴訟權利”法條,一邊向偵查人員說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師就無法幫助嫌疑人申訴,無法提供法律服務,允許律師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請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終于順利會見了犯罪嫌疑人。 2、如遇個別對律師抱有偏見的偵查人員不依法辦事時,我們應采取積極申辯、據理力爭的辦法。比如遇以“案情復雜”而拒絕安排會見的情況,或有的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兩個律師所請律師的情況需請示后再答復”,每遇這類情況,我們應及時向該辦案機關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力陳剝奪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危害和律師配合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意義。一次沒有回音,就再申請,直至得到許可為止。 3、律師既要敢于行使訴訟權利,還要善于行使訴訟權利,要做到有理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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