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價值無疑是巨大的! 對證據進行精細化審查是十分必要的! 千萬不要輕視基礎細節,它仍是律師實現有效辯護的制勝法寶!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證據真的太重要了! 它是法院查明案件基本事實,作出裁判的基本依據。當事人的主張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犯罪嫌疑人的權責如何劃分、辯護律師能否實現有效辯護,都取決于提交的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有效。 尤其是刑事證據中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通常會被認定為直接證據,一經查證屬實,就能直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對案件結果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 關于對非法證據的調查與確認問題《刑訴法》規定,司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由此看出,刑法雖規定禁止使用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但卻并未規定以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問題在于,控方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基于控訴和證明的目的更有可能或有條件使用非法手段。這些非法證據一旦在法庭上出示,將會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產生消極的影響,最終導致出現權力濫用的情況而影響司法公正性。因而,辯護律師在審前階段,收集相關證據證明非法證據的存在并對其合法性進行前置性審查有著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非法證據的審查與確認主要從主體上、程序上、形式上三個方面入手: ①主體上,如應當回避的偵查人員調查收集的證據;非法定偵查人員調取的證據;非自然人提供的證言與鑒定結論;年幼或患有精神病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所提供的證言等都應作為律師審查與調查的重點內容。 ②程序上,調取證言筆錄時僅偵查人員一人在場,詢問證人時未告知作證的法律責任,偵查人員采用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收集證據等。 ③形式上,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及訊問人簽名的書面供述及證言與陳述;沒有鑒定人蓋章的鑒定結論,沒有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見證人簽名蓋章的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均屬于違法或不合法的證據范疇,辯護律師一旦能證明該證據的違法與不合法時,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請求法院將非法取得的證據排除法庭調查之外。為了證明偵查人員非法收集證據的事實,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傳喚偵查人員、勘驗檢查人員及鑒定人等到庭作證,運用收集到的證據提出異議,當庭揭露該證據在收集過程中主體、程序、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避免這些非法證據被法院用于裁判的證據。 因此,刑事案件中,證據的審查與認定極為重要。對辯護律師而言,想要找到辯護突破口,實現維護被告人權益、為被告人翻案,甚至是達成無罪辯護,就一定要對刑事證據,特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進行精細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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