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果嚴重嗎? 被采取刑事拘留的事實表明,特別是在我國現行的刑事偵查體制和手段下,刑事犯罪有嫌疑,存在潛在的刑事法律風險,被采取拘役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可以認定為被判刑的可能性很大。公安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一般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且經過拘留后的偵查活動,是可以進一步移送逮捕的,因此一旦刑事拘留不能存在僥幸心理,應盡快咨詢和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尋求專業幫助,避免合法權益被侵犯。
二、刑事拘留有什么程序? 公安機關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承辦單位負責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三、刑事拘留會關押在哪里? 嫌疑人歸案后,在送往看守所之前,一般會臨時羈押在公安機關的辦案區,該區域有全程的錄音錄像,以保證辦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時一般情況下偵查人員會在辦案區進行第一次訊問,嚴禁偵查人員將嫌疑人帶往辦案區以外的區域進行偵查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作案嫌疑的嫌疑人到案后24小時內會送至看守所進行羈押,刑事拘留后法定的羈押場所為看守所。
四、刑事拘留會告知家屬嗎? 刑事拘留或者留置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或留置的機關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盡快通知嫌疑人家屬或其所在的單位,在24小時內。(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
五、為什么家屬會收不到《刑事拘留書》? 辦案機關在執行拘留或留置后,有條件的一般會選擇電話通知家屬來領取,沒有家屬電話的,一般會將掛號信郵寄至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所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時間較慢,可能存在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接受,因此家屬可能存在沒有及時接收或接收不到的情況。
六、家屬未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么地方該怎么辦? 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在反復查詢并未獲得結果的情況下,建議選擇盡快咨詢專業的刑辯律師,通過刑事律師進行查詢,專業律師辦案方法較多,定位較為準確,能夠準確快速地查詢到信息。
七、刑事拘留后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規定,除辦案單位外,在刑事拘留后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親屬包含夫妻、父母、子女等都無法會見到嫌疑人。因此家屬獲取的信息很少,應當盡快委托律師進行會見,以獲取有用信息并提供專業的相關法律幫助。
八、被刑事拘留后,家屬應該怎么做? 從實踐中看,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后,家屬能夠做得很少,且家屬多不具備專業法律知識,往往著急但不知道做什么,律師提醒您,作為家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切不可以病急去亂投醫,在不了解案件情況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關系,謹防被騙或者法律“串串”騙取財物。 2)盡快到看守所送些衣物、被褥及生活費,讓嫌疑人知道自己被刑拘家人已經知道了并在關心他,避免嫌疑人在看守所緊張過度或感到失落。 3)到辦案單位領取拘留告知書,確定涉嫌的準確罪名,并領取與案件無關的扣押財物,如身份證件、手機、包包、銀行卡等。 4)盡快通過正規的律師事務所委托專業刑事律師,律師與醫生相似,是分專業和方向的,委托民事領域或者不專業的律師不僅起不到作用,還會耽誤最佳時機。而專業律師可以及時會見嫌疑人,避免在偵查初期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還會與辦案單位進行溝通,了解案件詳細信息,提出專業的意見。 5)如果家人系公職人員被留置的,雖然目前在監察委辦案環節,法律條文未授權律師可以介入,但是家屬有權利聘請律師進行有關法律咨詢、幫助進行申訴等。
九、采取刑事拘留要具備什么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十、家屬何時委托律師介入較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辯護只能委托律師。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家屬可以在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案件。) 實踐中很多家屬認為可以等法院開庭審理了以后再委托律師,這種心態和想法會耽誤案件中的很多好時機,包含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取保候審的時機、重罪名更改為輕罪名的時機、犯罪數額降低的時機、數個罪名案件中罪名減少的時機、檢察院不起訴的時機等。 刑事案件與其他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剝奪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專業刑事律師介入案件越早越好,例如在剛被刑事拘留后就委托律師介入,就可以防止偵查初期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我們國家刑事案件仍以口供為主,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會對案件后期處理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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